另外就是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时候,还要强化程序上的保障。
(王夫之《尚书引义》卷三,《太甲二》)天赋人权非言人权由天直接所赋。人当立大人之心,树大人之志,积极行使仁爱平等权和治平议政权,格正当道之非。
《乐记》说:大礼与天地同节。这些应为长幼之间互相仁爱关怀之要目。宪法即属大礼,必须体现大礼之要求。一人权利受到迫害,周围众人自应群起抗议。道家为政并非主张一切无为,而是主张该为而为,不该为则不为。
缓和规制,省减许可,实为应务之急。皋陶虽瘖,为尧时大理,不言而令行。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对检察理论发展道路提出建议。
坚持党的领导,检察制度的发展才有前途(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曹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在行为构造上,采用对抗与判定的三方组合结构,司法主体在兼听双方的基础上判断和处置,由此而产生对审性和中立性。古老的法谚道出法律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执行监督是本次民诉法修订新作出的规定。
针对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法律,以更好地保障权力受限,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回归宪法层面考量公检法三方关系(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要正确理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回归到宪法层面去理解、把握和寻找答案。
八二宪法:检察制度的合宪性基础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实施了宪法,即八二宪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法治思维的理念,要求用法治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了一个非常不利于检察机关的规定。对送法下乡、服务基层的意识不能狭义理解,仅仅设立派出检察室是不够的,更需考虑老百姓的切实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力下沉。
30年来宪法实施的经验表明,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中国法治发展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直接影响八二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渊源。司法权不是一种至上权力,但它是需要我们给予充分尊重的权力,因为尊重司法权便是尊重我们自己的权利。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提出,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文革后恢复重建检察机关的重要保障。
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讲尊重司法并不是说司法权至高无上,不可挑战。
立法越多,违法的可能性也就越多,各种违法现象也就越多。会场声音:中国样本体现政治文明发展方向(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乐平)中国的检察制度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发展完善,在当今世界各国多元并立的检察模式中,人民检察制度可谓独树一帜,成为独一无二的中国样本。
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立,通过对案件的统一受理、分流、管理、移送、答复、查询和反馈,进一步健全了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体系。对执行的监督中坚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救济在先,检察建议在后,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力量很好地完成执行监督的任务。(文稿统筹刘卉 张伯晋)《检察日报》2012年12月4日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人权 。他建议检察理论有一定的发展和修正,就是把检察职能直接放到检察权里解释,但是,不是所有的检察职能都叫法律监督。还应当依靠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权益,通过个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活动,通过法院来使违法现象得到纠正。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公民权利(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我们应当转变执法理念,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实现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
在审判监督问题上,通过本次民诉法的修订已经实行了当事人申请法院的再审优先,检察监督在后。另一方面,也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提出了新挑战。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说,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制度需要完善,需要在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完善监督范围、程序和手段、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等方面下功夫。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职能定位来履行职责。改革的基本任务有两项:其一,塑造一线责任主体,建立多点式办案单元。
因此,我们应当抓住历史的机遇,以宪法的实施为视角,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指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以及检察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审视,以全面落实宪法的要求。一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人权意识。检察机关只有立足检察职能,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才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应有价值,并为自身发展创造环境、奠定基础。而宪法第135条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不同权力之间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实现135条规定的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的主要价值就在于通过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第三,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强化诉讼监督工作。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曹军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作出回应,认为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检察机关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应以更坚定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回应挑战、开拓未来,实现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检察理论:以理论自信迎接挑战党的十八大提出不走老路、不走邪路,而要走新路和正路。二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第二,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好比检察机关的两个拳头,两只手。过分的指责本身就是对宪法尊严的侵蚀、藐视,减损宪法权威。推动适度的司法化,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司法官员,是实现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举措之一。要深入扎实研究司法权和行政权能两大属性,完善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法律监督制度和理论体系,实现法律监督根本属性的理论和实践认同,尤其要深化和细化对具体检察权能、法律监督、规律和特性的研究和把握。
对宪法规定的这十二字原则如何理解,我们需要回归到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上来。如保障人权,依法、严格、规范执法。
如果一项职权不是法律监督,或者不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那么就不应该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即主张法律监督一元论。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一般监督源于列宁对一般监督的构想,他认为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实施,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